妻子认为主持调解的人是对方亲属不同意调解而离开,丈夫却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按手印,并收了对方的赔偿金,引发一起诉讼。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马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严某医疗、误工、交通等费用计14770.60元,扣除已付10000元,实际给付4770.60元。
2010年11月28日,全椒县十字镇村民路某驾驶耕田机倒车时擦到邻居严某家一棵杨树,双方发生口角,致严某与路某妻子马某厮打,严某受伤, 4次到全椒县人民医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11730.60元。事后,双方在当地派出所和村、组主持调解,路某同意赔偿严某10000元医疗费,严某不同意随即离开调解现场,见妻子离去,严某丈夫叶某与路某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按手印,出具收条,收下路某给付10000元。
严某诉称,因主持调解的人是路某及妻子马某的亲属,故自己不同意调解,其夫擅自与路某、马某达成调解协议,未经自己
认可,故请求法院判令路某、马
某赔偿医疗、误工、交通、营养
等费用15413.90元,精神抚慰
金8000元,总计23413.90元。
法院认为,路某倒车时将严某家杨树擦坏,路某妻马某致严某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是专属于人身的个人财产权利。严某丈夫在严某不同意调解离开现场的情况下,代表严某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的行为应属无效,严某要求判令路某及其妻马某赔偿损失的诉求予以支持。因严某伤已痊愈,未留下伤残和后遗症,故对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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