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承包土地被征用获得30000多元补偿费却无端被村委会扣发。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全椒县十字镇化龙村民委员会、全椒县十字镇化龙村油坊村民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某土地补偿费32811元。
孙某1997年1月从村委会承包耕地12.32亩,2008年因全椒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来的海螺水泥厂扩建厂房征用耕地2.368亩。 2009年4月全椒县十字镇化龙村民委员会通过了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孙某应得到土地补偿费32811元。当孙某与其他村民一起去领取时,却遭到村委会领导拒绝,交涉多次亦无果。一气之下孙某一纸诉状将村委会、村民组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土地补偿款32811元。
庭审中,两被告认为,因孙某擅自将承包土地交他人代耕,现代耕人要求分得孙某被征用土地部分补偿款,经村、组调解未果,孙某又未与代耕人达成协议,故扣发此款。
法院认为,孙某在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中依法取得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其虽将部分承包土地交给他人耕种,但承包土地经营权并未发生变更。现孙某要求按照村委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所确定的款项领取土地补偿款,完全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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