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有口头协议,且有在场证人为由,要他人帮欠款人还款遭拒后,遂将欠债人、帮还债人告上法庭。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特殊债务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易某偿还原告祝某欠款66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承担月利率2%利息至还债时止。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柳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2008年5月8日,易某承包某化工厂向本厂职工祝某借款66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期限,后易某离厂外出,祝某索款无着。柳某承包该厂后,祝某在厂做合成脂。 2011年10月5日,祝某一纸诉状将易某、柳某告上法庭,诉称:易某借款后长期外出,其催款无着。柳某承包厂后在证人林某家由林作证达成口头协议,祝某如帮柳某厂做一次合成脂,柳则帮易某还债。其已帮柳某做8次合成脂,柳某言而无信至今未帮易某还债。现请求判令易某偿还欠款及约定利息。柳某履行帮易某还债的口头协议。
易某辩称,祝某是自己培养的技术员,未还款是因祝某帮柳某厂做合成脂,造成其专有技术被盗,违反其与祝某订的合成脂技术保密协议,故其欠款应由柳某偿还。
林某证明,柳某确实在其家与祝某达成口头协议,祝某帮柳某厂做合成脂,柳某则负责帮易某还款。
柳某则表示,祝某帮其厂做合成脂,已付了工资,自己曾承诺过,如五年承包期内祝某一直帮做合成脂,那么易某不还款,其自愿帮还。但其承包不到两年即因经营不善终止承包合同。故其不应承担帮还债的责任。另外,林某与祝某系同乡关系,其证言不能认可。
经审理,法院认为,祝某与柳某之间达成的口头还款协议除证人林某证言外,并无其他证据佐证,该证言系孤证,依法不予认定。易某承认未转移债务,亦未委托他人替其还债。故该欠款及约定利息仍由易某偿还。遂作出如上判决。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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