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椒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判令被告罗某赔偿原告范某各项经济损失8801.30元,被告董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董某是肉鸡养殖个体户。罗某是董某的饲料供应商,同时又承担董某饲养的肉鸡出栏后,联系对外销售并负责结账付款的工作。 2012年6月5日,罗某与安徽一肉鸡经销商联系好后,让范某到董某家去抓鸡。当天下午突然刮起8级大风,董家鸡棚被大风刮倒,在抓鸡时,范某被倒塌的鸡棚砸伤,后被送往全椒县人民医院救治。事后,范某要求董某和罗某赔偿,但两人均否认自己是范某的雇主,并提出本次事故属于自然灾害,应当免除赔偿责任,不愿赔偿。范某将两人作为共同雇主起诉到全椒法院。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员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罗某不仅是董某的饲料供应商还负责其出栏肉鸡的销售和结账,范某按照罗某的指派到董某鸡棚抓鸡,并且抓鸡劳务费也由罗某支付,因此罗某应是范某的雇主,应负范某为其工作而受伤的责任。同时,本次事故虽由大风刮倒鸡棚所致,但大风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克服,因此本案的8级大风不属于不可抗力,不符合免责条件。据此全椒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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