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期限届满被吊销,仍继续用工并生产经营,用工者和被用工者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全椒县中心预制构件厂与劳动者金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全椒县中心预制构件厂是个私营企业,业主邓某于1996年始聘用金某从事水泥制品预制等工作,约定每天工资80元。2008年9月1日,企业营业执照期限届满,但因未参加工商部门年检和更换新的营业执照,之后一直无证生产经营。 2012年4月4日,金某在清理搅拌机内残留混凝土时摔伤,住院治疗。构件厂支付金某医疗费3万元。同年5月金某向全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其与构件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全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构件厂不服仲裁,起诉至全椒县人民法院,认为其与金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构件厂诉称,其营业执照到期未申领新执照后被全椒县工商部门吊销执照,单位已不存在了,根本无用工主体资格。所以与金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经审理法院认为,构件厂营业执照期限届满后仍继续聘用金某生产经营,属于非法用工,依法仍然具备用工主体和诉讼主体资格。金某长期在构件厂从事厂里安排的业务工作,在工作中接受构件厂的安排和管理,构件厂支付了金某劳动报酬,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构件厂诉求于法有悖,不予支持。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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