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中生陆续借同学3000多元,用去上网和购物,无力归还,被同学及家长告上法院。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受理这起特殊借款纠纷案件。经主持调解,原、被告父母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小琛父母王某、赵某愿意子债父偿, 10日内偿还原告小淳欠款3000元。
全椒县某初级中学学生小淳和小琛是好朋友。 14岁的小淳家境殷实,零花钱多,加上每年压岁钱、过节红包等收入,渐渐有了“小金库”。 15岁的小琛家境一般,加上父母对其用钱控制严,见小淳出手阔很羡慕,为满足网吧上网和市场购物之需,开始向小淳借钱,碍于情面小淳未拒绝,断断续续借给小琛3000多元。 2013年12月28日,两人为一点小事翻脸发生口角。此时小淳父母也对其用钱开始警觉,小淳随即要小琛立即归还全部借款。小琛所借款早已挥霍殆尽,根本无力偿还。无奈之下,小淳只得将实情告知父母。气愤至极的小淳父母章某、朱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与小淳一纸诉状将小琛及其父母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小琛及其父母立即偿还借款30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淳和小琛均是未成年人,两人之间产生的债务数额较大,又非为满足日常生活之需,这样较重大的民事法律关系及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双方不能正确判断和先期预测的,明显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小琛借钱时15岁,小淳才14岁,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均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应由双方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同意。故双方行为在得到监护人追认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经主审法官耐心劝解,双方父母达成一致意见,小琛父母王某、赵某表示愿意子债父偿,小淳父母表示和谐处事,拟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为给孩子上一堂生动的法制课,双方父母一致要求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小淳、小琛深深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如上调解协议。两个家庭握手言和。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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