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冒烟,司机疏散乘客逃生。一乘客逃离时被推挤跌倒受伤,住院治疗,出院后将客车所有人告上法院。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决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赔偿王某误工、住院伙食补助、营养、护理、交通等费11655元。
2012年2月8日,王某(女)乘坐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以下简称汽运分公司)汪某驾驶的客车,从全椒县城往章辉镇方向行驶,行至本县马厂镇九联路段时,该客车出现故障,车体突然冒烟。顿时全车乘客惊慌失措,司机汪某疏散乘客下车避险。王某在逃离客车时被人推挤不幸跌倒受伤,住院23天,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垫付医疗费7939.96元后,不再支付。王某一纸诉状将汽运分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汽运分公司赔偿医疗、住院伙食补助、营养、护理、交通、误工等费28647.16元。
法院认为,王某购车票乘坐汽运分公司客车,双方之间即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汽运公司依法负有将王某安全送达约定地点的义务。因客车途中车体冒烟,司机疏散乘客下车避险时致王某被人推挤跌倒受伤,可见汽运公司未履行运输合同中对乘客安全保护义务。王某受伤是事实,而受伤与客车出现故障、司机处置不当有因果关系,汽运公司对王某受伤存在过失。依法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司机汪某驾驶汽运公司所有的客车系职务行为。故汽运公司应对王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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