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三农”政策和地方基层行政区划调整后,对过去遗留的民间借贷纠纷该如何处理?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全椒县六镇镇东王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马某某借款5000元,并自2000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2000年1月20日,全椒县原东王乡东陈行政村为完成上交提留款任务,从教师马某某处借款5000元,村会计出具注明“利息每百元每月贰元”字样并加盖东陈行政村公章的借据交马某某收执。后因国家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政策调整,减免了农民上缴税负,原东陈行政村没有了经济收入来源。马某某虽多次索要借款,但原东陈行政村一直以种种理由拒偿。 2008年4月,全椒县人民政府按上级部署,对乡、镇区划重新调整。原东王乡与原小集乡合并成六镇镇。原东陈行政村等村并入六镇镇东王行政村。并村后,今年3月,马某某持据向东王行政村领导索要欠款。后东王行政村主任在原欠条复印件上签“情况属实等上面来钱付款”等字样。无奈之下,马某某一纸诉状将东王行政村告上法院。
庭审中东王行政村辩称:其并非赖账拒偿。只因此款是合并前原东陈村领导所借,非其所为。且原东陈行政村又与原东王村合并成东王行政村,没有了经济来源,欠款只能靠上级政府拨款或想办法从村民中筹款慢慢解决。至于利息,根本无力承担。请法院驳回马某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原东陈行政村从马某某处借款,有借据佐证,双方借贷关系明确,予以确认。因政策调整,原东陈行政村并入东王行政村,其权利义务相应转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原东陈行政村欠款依法由东王行政村承担偿还责任。东王行政村辩称其经济困难,约定利息过高、无力承担利息等要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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