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更换广告牌画面中,安装工被高压电线击伤致残。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依法判决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夏某某各项损失278556.50元,扣除已付 53000元,实际给付225556.50元。
2011年8月26日,单某以滁州市宝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宝尚传媒)名义与全椒乐顺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乐顺置业)签订一份协议,承接乐顺置业“唐宁公馆”工地四周的广告制作、发布以及宣传广告牌的制作、张贴和更换,按一平方米15元支付更换广告牌画面费用。约定宝尚传媒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事故造成损失责任自担,与乐顺置业无关。 2013年10月28日,单某邀夏某某作为安装工更换广告牌画面。因广告牌画面较大,单某安排一工人与夏某某一起,在无任何安全防护设施情况下作业。夏某某在更换广告牌画面时,突然被高约8米的广告牌上方高压线强大电流击中,从高空重重坠落地面,当即昏厥、人事不知,被急送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出院后,2014年2月17日,夏某某委托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脾切除的伤残等级为八级、7根肋骨骨折为十级、胃挫裂伤修补伤残等级为十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大部分丧失。夏某某为维权找单某、乐顺置业赔偿遭拒,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单某系夏某某提供劳务的接受方。夏某某等人在更换广告牌画面过程中,单某一直在现场组织、指挥和监督,并结算夏某某等人工资,与夏某某形成雇佣关系。但单某现场未做好安全注意和事故防范工作,应酌定承担70%责任。夏某某系成年人且平时以打工为业,对自身安全注意不够,亦存在一定过错,酌定对损害后果自担30%责任。乐顺置业在本案中不存在选任过失。对夏某某要求乐顺置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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