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某曾在全椒中学做杂工,今年麦某以其在中学工作17年为由,申请仲裁自己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学校支付自己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费等,不料却被仲裁委裁决与学校不存在劳动关系。麦某不服,近日,向全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麦某诉称:其于1997年进入全椒中学从事后勤服务工作。 2014年12月,突然被要求回家等候通知。虽未与学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学校工作17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17年间学校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此,麦某申请仲裁委,请求裁决自己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学校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1997年至2014年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仲裁委审理后,裁决麦某与学校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麦某的仲裁请求。
经查,麦某在校工作期间,不参加学校考勤,不受管理。 2011年至2013年是固定用工,每月领取固定报酬,其余是非固定用工。根据工作量计算酬劳,以税务发票形式到校领取。法院审理认为,麦某与学校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麦某要求判令自己与学校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费的诉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了麦某的诉求。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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