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更换广告牌画面中,因无安全防护,安装工被高压电线击伤致残。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责任纠纷,依法判决被告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夏某某各项损失278556.50元,扣除已给付的53000元,实际给付225556.50元。
2011年8月26日,单某以滁州市宝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宝尚传媒)名义与全椒乐顺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乐顺置业)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宝尚传媒制作、张贴、更换乐顺置业”唐宁公馆”工地四周的广告牌内容、发布及宣传。 2013年10月28日,单某邀请夏某某为安装工更换广告牌,因广告牌画面较大,单某安排一工人与夏某某一起,在无任何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进行作业,致使夏某某被高约8米的广告牌上方高压线强大电流击中,从高空坠落地面,经送医院抢救,住院43天,用去医疗费126724元。2014年2月17日,经司法鉴定,夏某某伤残十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大部分。为维权,夏某某找单某、乐顺置业赔偿遭拒,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单某系夏某某提供劳务的接受方。夏某某等人在更换广告牌画面过程中,单某一直在现场组织、指挥和监督,并结算夏某某等人的工资,与夏某某形成雇佣关系,单某未做好安全注意和事故防范工作,致使夏某某受伤,应承担70%责任。夏某某系成年人,且平时以打工为业,对自身安全注意不够,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其对损害后果自担30%责任。综合全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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