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讯 6月30日上午,全椒法院对天长市原税务稽查局局长陶武受贿、徇私舞弊少征应征税款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陶武犯受贿罪,一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犯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违法所得22.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据法院查明: 2007年滁州市地税局稽查局稽查天长市荣生工贸有限公司的两个分公司纳税情况。 2008年1月14日下发两份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要求荣生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款8600572.07元,委托天长市地税局稽查局负责协助执行追缴。决定书送达后,荣生公司董事长江某(另案处理)到被告人陶武办公室要求稽查局不要急于执行,临走时,江某从包里拿出10000元人民币送给陶武。 2008年10月8日,滁州市地税局稽查局给天长市地税局稽查局下达了督办函,要求天长市地税局稽查局在2008年11月30日前采取相关措施将荣生公司欠缴的税款8600572.07元、滞纳金追缴入库。天长市地税局稽查局均没有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2010年5月19日,滁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又给天长市地税局稽查局连续下达催办函,陶武只是电话通知江某到稽查局,让其补缴税款,并未依法采取应有措施将荣生公司所欠的税款执行入库。被告人陶武在任天长税务局稽查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少征应征税款、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2.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22.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身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少征应征税款8813114.55元,给国家税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侵害了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已构成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张爱民汪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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