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对徇私舞弊少征税款29万余元、受贿17万元的天长市地税局稽查局原副局长朱珑公开宣判。朱珑因犯受贿罪、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2010年9月至12月,朱珑带队稽查安徽兴业公司地方税实现及缴纳情况中,发现兴业公司在“财务费用”中替其下属子公司列支银行贷款利息1162169.88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90542.48元。为此,兴业公司董事长俞某某通过他人找到天长市地税局稽查局副局长朱珑,送给朱珑3万元现金,希望在稽查该公司补征税款的时候给予帮忙照顾。对兴业公司违反有关税法规定,对其下属子公司实际使用的贷款,而由兴业公司支付贷款利息,朱珑在天长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未对此事进行处理,从而少征了兴业公司企业所得税290542.48元。
在2007年至2010年间,朱珑还利用其在天长市地税局任职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7万元。 ·吴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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