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自己财产时,才知父亲伪造自己签名借债,于是向检察院申诉,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立即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近日,法院经开庭审理,该借款合同纠纷案获改判。
2011年2月14日,天长市市民唐乃倜因缺钱用,于是打个借条向张某某借款5万元,约定每月按3分利息结息,并由陶某某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唐乃倜为逃避债务,把在上海工作的女儿唐某的名子也签在借条上,作为共同借款人。后因唐未按期还款付息,张某某把唐乃倜、唐某、陶某某告上法庭。庭审中,唐乃倜还伪造了一份女儿的授权委托书,由唐乃倜作为唐某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唐乃倜、唐某给付张某某借款5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5分给付利息,息随本清。陶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案到执行阶段,一直居住在上海的唐某才知道此事,遂向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经立案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错误,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并改判。
·张殿高张忠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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