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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社区矫正检察机制的完善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2-11-13 22:48   https://www.yybnet.net/

□朱承阳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具体讲,是对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非监禁刑的执行实施监督,即“社区矫正检察”。笔者认为可从三方面来完善社区检察矫正工作。

一、通过立法确立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监督要求和相关权力。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法、监督职权等;二是明确检察机关相应的知情权,应明确设立被监督机关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执法情况的义务;三是建立检察机关随时介入制度,为保证检察监督的及时到位,应规定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活动可以随时介入,有权要求被监督机关提供有关材料、接受检察或就被监督事项做出说明。

二、完善社区矫正检察机构的设置。目前,基层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的重心是监管场所的检察,主要围绕着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是否规范展开,而负责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人员往往数量较少或仅仅是兼职,直接导致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力度不够。随着轻缓刑事政策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犯罪轻刑化的发展和社区矫正扩大的需要,社区矫正人员的规模将会呈上升趋势,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部门的人员配置将远不能满足这一变化。因此,可以将监外执行检察的职能划分出来,单独设立科室,配置足够的人员,使工作职能明确化,各司其职。

三、实行社区矫正派驻检察制度。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地域范围广的特点,任务较为繁重,综合考虑对于社区矫正的监督更适宜派驻与巡回相结合的检察制度。可在建制镇试点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专职履行社区矫正检察职能,实现社区矫正检力下沉。(作者单位: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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