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承阳
摘要:未成年在押人员是指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关押在看守所的人员。一、当前我市看守所未成年人关押现状
近年来,我市未成年人关押量居高不下,据看守所统计显示,2008年关押未成年人23人;2009年14人;2010年18人;2011年1至10月24人。
二、未成年在押人员人文关怀的必要性
(一)生理的需要。就是衣、食、住、行、医疗方面的需要等,这是人最基本的原始需要。尤其未成年在押人员的年龄在14至18岁之间,正值人的一生中非常重要的生理阶段——青春发育期。在这一时期,人体的器官机能处于发育高峰期。新陈代谢十分旺盛。未成年在押人员与处在同一时期的其他未成年人一样,身体由不成熟迅速走向成熟,他们需要摄入足够的营养来支持身体的发育,需要有适应生理发展的客观环境,需要获得青春期生理卫生知识。从这一点来讲,给予未成年在押人员更多人文关怀意义重大。
(二)心理的需要。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心理发育迅速,但各方面的发展并不协调,充满着矛盾,这在未成年在押人员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大多数未成年在押人员都曾受到家庭和社会的消极影响,或因父母离异、外出打工、教育方式粗暴简单而缺少父母关爱与管教,或因年幼无知、在外出打工的过程中主动或被动地与其他混迹于社会上的违法犯罪人员纠结,或因在家庭中受到歧视等不公正对待、在社会上缺乏基本的生存保障等等。正因未成年在押人员有这种那样原因,更要求监管部门给予更多的人文关怀。
(三)安全的需要。未成年在押人员虽然被剥夺了人身自由,但还有生命权、健康权和身心免于痛苦折磨或痛苦威胁的权利。任何对未成年在押人员生命权、健康权的侵权行为,都是对他们人身安全的侵犯。这就要求驻所检察室督促监管部门要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禁止对未成年在押人员刑讯逼供、人身体罚,禁止成年在押人员对未成年在押人员进行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侵害。
(四)尊重的需要。人都有自尊心、自信心;希望能得到别人尊重。要从尊重未成年在押人员的需要做起。破除 “不把未成年在押人员当人看”的错误认识,树立尊重和保障未成年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观念。未成年在押人员是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和罪犯,是特殊环境下的人。虽然在法律上被剥夺了某种自由,但做人的尊严没有被剥夺。要把 “理性、文明、规范”执法理念贯彻到监管执法的全过程中。
(作者单位: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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