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身为滁州市白蚁研究所所长,同时担任滁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处负责人,李某某却在任职期间,似“白蚁筑穴”,不断在各个工程项目中收受贿赂,给予便利。 7月9日,记者获悉,经天长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滁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处副处长、处长、滁州市宏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滁州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滁州市白蚁研究所所长李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滁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处副处长、处长、滁州市宏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滁州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滁州市白蚁研究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44.5万元,为他们谋取利益。其中,从2000年到2006年间,杨某在承建滁州市水利局宿舍楼、滁州地区有关水利工程除险加固或者查处重建过程中,以及27号宿舍楼工程期间,为了能得到李某某的关照和帮助,先后在李某某的办公室送了27.5万元。王某等4人也因为承建相关水利工程,为取得李某某的帮助,先后送去“心意”。
李某某在任职白蚁研究所所长时,2007年至2012年间,从事白蚁防治药品销售以及防治的公司及个人,为了能够得到李某某的关照,也先后送去“心意”。
2012年上半年,李某某被人举报。案发后,李某某退出受贿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44.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清全部赃款,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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