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受雇驾驶货车跑运输的驾驶员,行车途中突然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引发一起提供劳务赔偿纠纷案件。在被告雇主并无过错情况下,近日,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民事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判决雇主承担经济补偿责任6万余元。
阜南县个体经营户高某,购买一辆大型半挂货车后,长期雇佣李某作为货车司机从事运输工作,双方相处关系良好。2013年4月14日下午,李某驾车从广东省行驶至湖北省武汉市一收费站附近时,突感身体不适,遂被跟车的高某送往武汉市某医院治疗。经诊断,李某为急性脑血管病,脑室及蛛网膜下腔出血,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高某支出医疗费4000多元。
李某死亡后,其亲属认为高某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高某则认为,雇佣李某驾车跑运输以来,对李某的工资福利待遇保障及时,一分未少,现李某因发病死亡,作为雇主,自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李某亲属诉讼至法院。
阜南县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从事雇主高某为其安排的驾车运输工作过程中,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就其事件本身,是高某无法预料的;同时,高某在事发时已及时把李某送至医院抢救,实施了在当时情况下所能采取的抢救措施,已尽到雇主应尽的义务和职责,依法应当属于无过错方。但李某是在从事雇佣劳动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高某作为雇主,是直接从李某提供的劳动中获得最大利益的受益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最终,法院酌情判决被告高某赔偿原告李某亲属25%的合理损失,计6万元余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未上诉。
【说法】 因个人之间提供劳务引发的纠纷经常发生,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引发纠纷的突发事件是双方均无法预见、且双方均无过错。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被告雇主方,是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还是判决其承担补偿责任,存在一定争议。该案中,法院根据雇主经济条件明显好于受雇一方,且雇工系在提供劳务中死亡,雇主虽对雇工死亡结果没有责任,但雇主是在雇工提供劳务中利益最大的受益人,酌情判决由雇主适当分担雇工的合理损失,体现的是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和精神。
新闻推荐
本报记者 杨静文 通讯员 李敬
阜南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阜南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