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颍上县消费者高某在县某药店购买了408元的药品。回家后发现其中上海信谊万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4盒盐酸胺碘酮胶囊已过期。该药批号为 111201,生产日期为2011年12月4日,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日。该药品单价18元/盒,4盒共计72元。发现药品过期后,高某就将该药店投诉至县消协。
颍上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到药店调查。经查证,高某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今年刚实施的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颍上县消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该药店经营者除给予更换其他保质期内的同款药品外,还按照最高限额赔偿消费者500元。
颍上县消协评析:这不是一起简单的消费纠纷案件。根据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中药店经营者的行为如符合《解释》中规定的7种生产销售假药行为,赔偿、处罚会更严重。
调解成功后,颍上县消协又发函至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由行政执法部门对该药店销售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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