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杰、陈斌、孙彩侠及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白马商贸城1103、1105、1158、1159号 (产权证号:合产110083240)经营用房相关利害关系人:本案立案执行的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鲍杰、陈斌、孙彩侠追偿权纠纷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同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鲍杰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白马商贸城1103、1105、1158、1159号(产权证号:合产110083240)经营用房,并已委托评估,现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1.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皖中信房估字[2015]01607《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3497100元。
2.如对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有异议,请你们在接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3.如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拍卖鲍杰名下所有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白马商贸城1103、1105、1158、1159号(产权证号:合产110083240)经营用房。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9日
李德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690724.98元、利息及违约金(以3690724.98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李德峰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德峰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9日
芜湖市海超劳务有限公司、李青海: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庐阳区阿州木材经营部与被告芜湖市海超劳务有限公司、李青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们,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0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芜湖市海超劳务有限公司、李青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合肥庐阳区阿州木材经营部支付货款100500元并支付2012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8090元,合计118590元;二、被告芜湖市海超劳务有限公司、李青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向原告合肥庐阳区阿州木材经营部支付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267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芜湖市海超劳务有限公司、李青海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9日
李云肖:本院受理原告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云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14903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67721.7元(自2014年3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1-3年贷款利率6.15%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509元,由被告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9日
合肥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学峰、秦睿: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 2597568元及利息40146.85元(自2015年4月21日起以代偿款25975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学身、被告秦睿在其各自保证担保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合肥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1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学峰、被告秦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3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9日
童祥、谢学飞、梁军、吴兴家、吴岳政: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五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3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9日
周俭、姜峰:本院受理的原告蒯文荣诉被告周俭、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蒯文荣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周俭、姜峰向蒯文荣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176000元(利息计算时间自2013年10月19日至2015年7月18日),以后利息顺延至本清息止。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9日
刘胜东: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卫诉被告刘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卫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刘胜东偿还王卫欠款25000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9日
合肥兆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孙广军、张明洁、尹文贤、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花园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31、2332、233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付贷款本息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9日
阮怀忠、阮永神、李道真;梁军、季红群: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安庆西路支行与被告阮怀忠、阮永坤、李道真;梁军、季红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1939、0207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9日
程恩福、唐光凤、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邰永恒、黄侠、合肥强恒商贸有限公司、徐辉、任以云、吴文革、余晓英、黄山市国窖酒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85、02186、02187、0218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9日
梁坤、赵义伟、方敏、安徽肥雁商贸有限公司、吴善明、梁侠、吴春红、陶维文、欧结胜、吴善燕、肥西县和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陈斌、王雪梅、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东红、何美玲、王东明、张才芬、王世忠、邱屹琼、合肥盛业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36、02171、02175、0218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9日
杨军、万丽云、冯兵、合肥云畅运输有限公司、李招怀、周素霞、明万辉、姚登芳、李艳、徐先怀、合肥神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李荣强、施晓岚、李林、安徽联盛包装印刷有限公司、邢凯凯、程玲: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16、02217、02218、0222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9日
盛运苟、蒋倩、安徽鸿宇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宋忠权、张梅、吴志鹏、宋忠芳、孔祥富、孙佳、合肥协居建材有限公司、单军、屈献皊、丰县宇辰贸易有限公司、孔祥富、孙佳、李成生、朱萍、合肥协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84、02208、02233、02235、0223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9日
陈光耀、徐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9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诉请判令陈光耀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对陈光耀、徐莉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管)下午3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9日
冯先能、许启月、安徽拓恩装饰制品有限公司、孙志国、马巧云、合肥同辉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王斌林、宣守兰、李季、韦邦应、许正发、张守明、崔中云、肥西县三友苗木有限公司、张武贵、张恩华、黄大兵、耿仁琴、许春林、徐从芳、合肥芳林商贸有限公司、李孟生、王梅、李荣祥、叶礼芝、李荣刚、沈焕云、合肥大大香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19、02221、02222、02223、02224、02225、02227、0222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9日
刘小兵、徐文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9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诉请判令刘小兵、徐文秀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对刘小兵、徐文秀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9日
韩宝忠:你与申请执行人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执字第01783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9日
牛雪松、姚华兴: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磊与被告牛雪松、姚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3460元及逾期利息579.8元(以14346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85%的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8月24日始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15年9月23日为579.8元),以上合计144039.8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9日
张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小勇与被告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刘小勇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89668.88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9日
音长斌:本院受理的原告丁玉霞与被告音长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丁玉霞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陆万元(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9日
董兵、吴为芬:本院受理的原告唐照忠与董兵、吴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董兵、吴为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唐照忠借款本多2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付清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9日
崔劲松:本院受理刘成华诉你、李旭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旭飞对(2015)庐民一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9日
杭州粉一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诉杭州粉一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费用146960.54(暂计算至2014年4月28日,共欠租赁期间推广费、物业费、水电费共计140607.58元,空铺期间的租金、推广费和物业费共计56352.96元,两项共计196960.54元,扣除保证金50000元,还需支付146960.5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9日
郑 文 靖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350205198507153022):本院受理合肥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合肥默然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费用128814.83元(计算至2015年3月22日,共欠租赁期间商铺租金、推广费、物业费、电费及设备租金共计112622.67元,空铺期间的租金、推广费和物业费共计50727.42元,两项共计163350.09元,扣除保证金34535.26元,还需支付128814.83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9日
秦迪,戴召芳:本院受理郑克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12400元(从2014年11月24日起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以后顺延至款清止)以上合计暂为1124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9日
王键:本院受理郑克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5000元(其中2万元从2014年11月20日起计算,2万元从2014年11月24日起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以后顺延至款清息止)以上合计45000;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9日
胥加豪:本院受理郑克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利息1200元(从2014年12月11日起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以后顺延至款清止)以上合计暂为112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9日
刘胜东:本院受理原告陈飞诉被告刘胜东、贾胜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飞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2、被告支付利息23506.74元及逾期利息9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9日
张强:本院受理原告李涛、陶余革诉被告樊兵涛、郑红霞、张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李涛、陶余革请求判令:1、确认樊兵涛、郑红霞与张强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9日
徐根龙:本院受理原告程娟诉被告徐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程娟请求判令:1、徐根龙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36000元(截至2014年6月5日,后期利息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徐根龙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9日
张成贵、陈小曼:本院受理原告高蕊诉张成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张成贵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利息86400元(利息暂计算自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案件受理后,高蕊向本院递交追加被告申请书,主张张成贵与陈小曼系夫妻关系,诉请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申请追加陈小曼为共同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9日
杨奥峰:本院受理的原告童士芳与杨奥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童士芳15280元;二、被告杨奥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童士芳20817.6元;三、驳回原告童士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9日
夏登贵:本院受理原告钟军诉被告夏登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钟军请求判令:1、夏登贵偿还钟军借款本金90000元;2、夏登贵支付钟军利息36780元(自2013年12月15日暂计算至2015年8月23日,实际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3、夏登贵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9日
丁中得、冯家琴、沈倩、高怀江:本院受理原告宋承武诉被告丁中得、冯家琴、沈倩、高怀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丁中得、冯家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宋承武偿还借款本金14304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以14304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沈倩、高怀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宋承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6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662元,由原告宋承武负担800元、由丁中得、冯家琴、沈倩、高怀江共同负担3862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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