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房款却不能取得房屋,葛某夫妇将张某告上了法院。近日,凤台县法院城郊法庭的法官24小时之内两次赶往看守所,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0年5月,葛某夫妇与张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约定购买张某开发的住宅楼的房屋一套,购房款为9万元。葛某夫妇分3次给付张某购房款共5万元,剩余4万元未付。后张某因该套房屋又与他人产生纠纷,未能向葛某夫妇交付房屋。因张某被羁押于看守所,无奈的葛某夫妇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购房款5万元。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得知张某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上,如果被送往监狱执行,因路途遥远,送达、开庭、调解工作可能相对困难。为尽快使葛某夫妇安心,案结事了,承办法官在接到案卷后,带上起诉状副本、传票等诉讼材料,前往凤台县看守所送达并做庭前调解工作。在法官的调解下,张某同意退还5万元并确定还款期限。
从看守所回来的第二天上午,法官又找到葛某夫妇,询问其意见,两人表示同意。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承办法官制作好了调解书,并于当天再次赶赴看守所送达。该案从送达传票到送达调解书,所花时间不足24小时,充分体现了法官司法为民的情怀。 张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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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飞鸿
凤台新闻,有家乡新鲜事,还有那些熟悉的乡土气息。故乡眼中的骄子,也是恋家的人。当我们为生活不得不离开凤台县而漂泊他乡,最美不过回家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