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讯 本以为能够掩人耳目,没想到终究还是难逃法网。因销售假冒名酒,9月30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决淮南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08年5月6日,史某与淮南某大型商场签订了商品供销合同,同年7月22日,史某打电话联系公司员工孙某给商场送货,孙某从仓库提取贵州茅台酒15件,四川五粮液酒20件,剑南春酒20件送给商场,货款价格共计19.182万元。为验证酒的真伪,商场在收到货物当天便联系了淮南市工商局,要求对酒进行鉴定。淮南工商局随后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要求厂家进行鉴定。经鉴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送的酒均为假冒产品。
法院认为,史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商品尚未进入市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情节较轻,史某自愿认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冯拓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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