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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质疑近7000元物业费未收市房管部门回应须依法行政

来源:黄山晨刊 2014-06-10 21:31   https://www.yybnet.net/

□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我是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小组长。我们小区如果要买卖房子的话,需要业委会的人员签字盖章,然后再到市房管局盖章。”近日,屯溪区城市花园小区的程先生致电本刊热线962911,称他们小区有一户人家,没经过他们同意和签字,市房管局的人就盖章同意房屋买卖。“结果这户人家房子已转手,欠下的物业费却没有缴。我想知道市房管局为什要这么做?”

据介绍,城市花园小区一户人家最近把房子卖了,直到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小区业主委员会人员才知道。这户人家在进行二手房买卖时,并未拿到由物业公司出具的物业费已缴清的书面证明,结果市房管局就给予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以往像这种情况,市房管局是不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程先生说,本来倒也没什么,可是这户人家共欠下近7000元的物业费,目前都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件事。

6月5日上午,记者就此赶到市房管局开发物业科,一名王姓工作人员解释,目前城市花园小区并没有物业管理企业。而根据2012年出台的《黄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业主不缴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其中,该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续聘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按照本《细则》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书面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可是,城市花园小区目前尽管有业主委员会,但并没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该王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打交道的合法主体是物业管理公司,而不是业主委员会。

至于城市花园小区该户人家欠下近7000元的物业费问题,该王姓工作人员说:“将近7000元的物业费,应该是好多年未缴纳了。这个问题业主委员会也应该反思一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该王姓工作人员认为,对于业主委员会的处境,他们持理解态度,但也希望业主委员会能理解房管物业部门的难处,那就是不能乱作为。“《黄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黄山市实际修订的,并经市政府同意的,我们需要做的是依法行政,令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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