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由于母亲离家出走,父亲嫌年幼的女儿累赘,于是通过他人牵线搭桥将女儿卖到舒城农村一户人家做了“童养媳”。 7月2日,记者获悉,这起拐卖儿童案经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对4名参与拐卖、收买儿童的被告人全部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不满14岁的少女小蓉,出生在湖北省一个小镇上。母亲早年离家出走,小蓉从小随父李某生活。由于李某长年外出打工,觉得女儿是个负担,听说卖给人做老婆既能“减负”,又能挣钱,于是开始托人打听买主。
被告人曹某听说后,就将此信息提供给被告人罗某。罗某与舒城的韩某早年相识,经其联系,从韩某处得知舒城某乡镇一青年程某正在找对象。于是三个“媒人”一拍即合,同小蓉父亲李某联系,告知其找到了买主。 2011年2月份,韩某告诉程某帮其找到了一个湖北女孩,但要给其介绍费和给对方家人抚养费,程某应允。随后韩某陪同程某一同前往湖北省,通过被告人曹某、罗某的联络和安排,程某与小蓉见面相亲,虽然小蓉百般不愿意,但是在父亲李某的强行拖带下,被其以3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程某为“妻”。被告人曹某、罗某、韩某3人获取介绍费2.4万元。
程某买到小蓉后,将其交给父母,自己外出打工。 2012年9月,小蓉偷跑了出来,在流浪时被好心人收留并送到舒城公安机关。随后韩某被抓获归案,罗某、曹某、程某陆续投案。
法庭上,程某供述,自己花了这么多钱,只想找个媳妇,也没有“欺负”她,只想等她长大了再成婚,没想到这也犯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罗某、韩某以出卖为目的,借介绍婚姻协助李某出卖其未满14周岁的女儿小蓉,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程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据了解,小蓉的父亲被告人李某在湖北归案后,被取保候审,另案处理。 (方芳余梅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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