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一老板,误以为三个年轻人前来店里滋事,不问青红皂白,挥动“老拳”,一人敌仨,未料打错,为自己的莽撞买了单。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李某某就民事部分对三被害人进行了赔偿。
2013年9月27日14时,舒城公安局接到了被害人陈某报案,称中午13时左右,自己与朋友刘某、杨某在梅河路附近等朋友时被棋牌室一老板无辜殴打致伤。随后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左耳膜穿孔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刘某眼部挫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4年李某某被检方指控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某某,48岁,当庭供述其在舒城城关镇梅河路附近经营了一家棋牌室,经营以来常受骚扰,非常恼火。 9月27日中午,看到棋牌室附近有三个年轻人,误以为是来滋事的,遂上前驱赶,发生口角,就挥拳相向,现对自己的莽撞行为表示后悔,案发后,已积极向三被害人道歉、赔偿,并获得谅解,请求法庭从宽处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获舒城县司法局同意接受作为社区矫正对象予以监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并做出了上述判决。
·方芳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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