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张茵和王涛于1996年离婚。离婚时,法院判决儿子王军由张茵抚养。王军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广告公司上班。在工作中,他认识了一名叫刘梅的女子,两人情投意合谈起了恋爱。2年后,就在两人准备结婚的时候,王军发现刘梅与另一名男子同居,精神上受到刺激,患上了精神病。患病后不久他就被公司辞退,后一直跟张茵生活在一起,生活起居完全由张茵照料。去年3月份,由于单位经济效益不好,张茵也下岗了,再也无力维持儿子王军的正常生活和治疗。为此,她找到王涛,要求王涛支付儿子王军的抚养费,但遭到王涛拒绝。王涛说儿子已经成年,再来“啃老”没有依据。无奈之下,张茵以儿子王军的名义将王涛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涛支付抚养费,法院最终支持了张茵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从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来看,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子女不仅仅包括未成年子女,还包括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何谓“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作了明确规定,即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王军因受刺激患上了精神病,无法正常工作生活,没有经济来源,应属于上述规定中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有义务支付抚养费。另外,从情理角度分析,精神病患者没有劳动能力,无法维持自己的正常生活,如果父母不承担抚养的义务,那么子女就将无法生存下去,所以社会伦理道德也要求父母履行抚养这些子女的义务,这与现在社会流行的“啃老族”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陶家平
作者单位:马鞍山市122事故处理大队交通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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