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今年春节,我从外地乘火车往家里赶。下火车时已是晚上6点多钟了。由于是大年三十,人们都回家过年了,所以长途汽车也停运了。无奈之下,本来准备坐长途汽车回家的我只好选择打出租车回家。然而路上的出租车也是少之又少。好不容易等到一辆,司机听说路程很远,立即表示可以送,但要求我出比平时高十倍的价钱。我虽然很不情愿,但因天色已晚,自己又急着回家,就只好答应了。下车时我索要了发票,并记住了出租车的牌号。我觉得自己被“宰”了,准备春节后到法院起诉要回多给的车钱,不知道可不可以?
读者:李良民
李良民读者:
该司机的行为构成我国民法中的乘人之危。所谓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或急迫之机,迫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条件而订立的合同。构成乘人之危必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一是必须要有对方当事人处理危难或急迫之际的客观事实存在;二是对方当事人提出苛刻条件,受害方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接受了该条件;三是行为的后果对一方当事人严重不利。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急于赶回家过年,而长途汽车停运、路上出租车又非常少,可以说你当时正处于急迫之机。出租车司机利用你这种急迫状况,借机将车费提高了十倍,目的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而你虽然不愿意负担如此高额的费用,但是因为急于回家,所以被迫接受了司机提出的要求。该行为的后果对你严重不利,也有失公平,属于法律上的乘人之危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该条规定,你到法院起诉,要求出租车司机返还多收车费的诉讼请求应当会获得支持。
陶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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