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中法 王士云
干扰法庭秩序,是一种藐视、践踏法律的行为,不仅破坏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对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带来威胁和损害。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对原告证据存疑,竟当庭殴打原告,并擅自离开法庭,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
8月10日下午,花山区法院依法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公开审理。庭审中,法官要求原告呈递证据借条原件进行验证并询问被告人的意见,三被告人均对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持有异议,其中一被告人李某情绪出现波动。其身旁的律师察觉后,示意李某保持冷静,但李某置之不理,突然独自冲向原告席举拳对其殴打,并大声斥骂原告。法官立即敲法槌制止、双方代理人亦上前阻拦,李某仍不依不饶,从原告席前方一直扭打到旁听席。后经法警干预,法庭秩序才恢复正常。此时的李某仍不罢休,大声骂骂咧咧,并不听律师劝阻擅自离开庭审现场。
李某离开法庭后,法官令其代理律师代替李某参与庭审,继续主持审判活动有序进行。 9月6日,花山区法院依法对李某处罚款1万元。这是该院首例就扰乱法庭秩序作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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