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秀英等36户个体工商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2010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手续。
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收缴营业执照。”、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以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应予以注销。”的规定,我局决定将未参加验照的付秀英等36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予以收缴。请各有关个体工商户在2011年9月30日前,将营业执照正、副本送至当地工商所缴销;逾期未缴销的,本局将予以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有关规定,被收缴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要求听证者,应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名单见所在地工商所公告栏以及攀枝花市仁和区政务中心公告栏。
攀枝花市仁和区工商局
201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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