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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扒窃 徐某被判徒刑

来源:攀枝花日报 2012-03-14 09:21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21日17时许,徐某在东区炳草岗中心广场乘坐开往密地桥的18路公交车,当车行至人大转盘处时,徐某趁人不备,从游某右裤包里盗走酷派S6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50元)。后徐某在人大转盘车站下车,转乘开往倮果的17路公交车,以同样的方法,从准备上车的唐某挎包内盗走华为C850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83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评析

2011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其中,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扒窃行为,一般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窃取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用建筑及公用场所设施;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餐厅顾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内财物,或是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新刑法将扒窃入刑,意味着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无论数额多少,都构成盗窃罪,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再是简单的行政拘留和治安处罚,体现了刑法对公民住所、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保护。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两次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33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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