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砀山县良梨中学老师王子东向维权周刊投诉说,他向同事仝某某借了一笔钱已还清,但借条没有要回。因仝某某向其讨要利息他不愿支付,结果对方一怒之下,将他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我再次还款并支付利息,我不是很冤吗? ”
王子东向记者叙述了当时借钱的经过:
2000年10月,他向同事仝某某借了3000元。当时,他给仝某某打了借条。借条内容是:“今借仝某某老师现金叁千元整。王子东。”借条上没有注明还款日期,也没有约定是否支付利息。
2002年11月,仝某某向他要回了1000元,他要求对方写一收条,对方说等借款全部还清了再说。 2008年3月,仝某某儿子又向其要了1500元,也没写收条。2009年4月,他将剩下的500元还给对方,但对方没有将借条还给他。 2009年7月,仝某某通过中间人,向他讨要利息钱,每年300元,10年,共计3000元,他没答应。2013年4月,仝某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他还借款、支付利息以及15600元违约金。
今年7月,砀山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记者在判决书上看到: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王子东已还清借款,判决王子东偿还仝某某借款3000元及其利息,仝某某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王子东需不需要支付利息钱呢?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王子东如果不服判决,可向上级法院上诉。
砀山县法院之所以判决王子东还款,主要是仝某某出示了借条这一有力证据。
王东子到底有没有还仝某某的钱款,主要还是以证据“说话”。不过,在农村,有的人碍于情面,借贷双方不愿写借条,有的虽写了,但借条中的内容也不明确。特别是在还完借款后,还款人不好意思要回借条。今后一旦产生纠纷,就会成为对方的证据。
在此,记者提醒读者朋友,借款时,双方一定要订立借款合同 (借条),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写明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如果这些内容都具备了,就可避免更多纠份。
此外,还款后,一定要取回自己给对方写的借条。如果分批还款,可让对方写一收条,或重新订立借款合同。如果对方丢失了借条,应让其写明钱款已还的证明,还款人应妥善保存好这一证明。
本报记者 王明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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