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下列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个人已停止经营烟草业务一年以上,且未到我局办理相关停业手续,现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1号令发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上经营户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办理手续的,我局将依法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特此公告。
芜湖市烟草专卖局
201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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