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镜湖区出台了《镜湖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替区境内的低保户等困难群众交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以及住院治疗发生的住院门槛费。此项惠民措施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镜湖区每年将投入370万元,预计惠及万余困难群众。
镜湖区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说,救助对象为具有镜湖区户籍,并且已参加芜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众,主要包括四类对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即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症残疾人员;困难劳模中患重大疾病或发生大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上述四类对象约有万余人,其中低保对象约有八九千人。
根据《办法》规定,上述四类救助对象参加芜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个人无需缴费,参保费用由政府全额代缴。另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免收住院门槛费。出院后,由镜湖区人社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统一结算。
不过,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救助范围: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有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等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以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抢救除外)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不予救助的情形。
据悉,《办法》从最大限度上简化了救助流程,大部分环节都通过政府与部门(或单位)之间内部对接完成,群众无需再四处奔波办理申请或报销。 记者 马正超 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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