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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网吧盗手机 检察机关缘何不起诉?

来源:大江晚报 2014-08-26 19:52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宋某一时起贪念盗窃手机,鉴于其系在校学生,在校一贯表现较好,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又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鸠江区检察院近日依法对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宋某系芜湖市某职业学院的大一学生。2014年4月初的一天早上,宋某在鸠江区齐落山路的一家网吧结束上网,离开时,发现被害人小何趴在网吧的电脑桌上睡觉。此时,小何的一部手机放在桌上,数据线正插在电脑上充电。

宋某心生歹念,打算将小何的这部手机窃走。于是,宋某在小何身边观察一番后,坐到小何右侧的座位边,他趁小何熟睡之际,将小何手机的数据线从电脑上拔下,并将手机和数据线装进了自己的口袋,然后回到宿舍。

当日10时,小何发现手机不见后报案。民警调取网吧监控录像发现,宋某有犯罪嫌疑,便于当日立案。当日下午,办案民警来到宋某所在的芜湖市某职业学院。学院保卫处将宋某通知到保卫处后,宋某便如实供述了盗窃事实,并当即将窃得的手机交给了办案民警。

后经鉴定,这部被盗手机价值3777元。案发后,被害人小何书面谅解宋某,并希望对宋某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宋某所在学院也书面提供了其在校表现良好的情况说明。

承办这起案件的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宋某涉嫌盗窃罪,鉴于其系在校学生,在校一贯表现较好,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又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近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宋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前不久,宋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来到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当检察官宣布该院对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后,宋某禁不住泪流满面,并当即表示以后一定要好好学习,深刻接受教训,再也不会干违法犯罪的事情了。  记者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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