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仁达
2015年9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滁州、芜湖、铜陵等三个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滁州市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三个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
立法权的获得对激活滁州地方活力、改善滁州法治环境、提高全市法治水平影响深远,在滁州地方立法工作满周年之际,滁州以一个个坚实的脚印踏实立法之路,交出一张可圈可点的答卷。
程序先行 推动地方立法有序进行
为了更好地承接立法权,规范滁州市地方立法活动,完善地方立法程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于2016年3月31日获批,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从此,滁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在立法程序性和科学性等方面都有了明确的准则和规范。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立法程序规定的基础上,正逐步完善立法工作程序,探索建立“1+6”模式的民主立法体系。“1”即滁州市的立法程序规定,“6”即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立法论证、立法评估、立法听证、基层立法联系点、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库等六项工作制度,为常委会推进“开门立法”搭建制度平台。目前,法工委已拟定这6项工作制度,将于10月份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施行。
立足实际 制定立法计划和立法规划
市人大常委会为制定获得立法权后的第一批地方性法规项目,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最终根据本地社会需求、人民期盼和社会关注度,按照“急需先立”的原则确定了滁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和滁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本届立法规划。其中2016年安排立法项目2件,分别是《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滁州市琅琊山风景名胜区条例》;本届立法规划共安排立法项目17件,分为实施类项目和调研类项目,其中安排实施类项目5件(含2016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2件),分别是《滁州市城镇绿化条例》《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滁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力争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完成;调研论证类项目12件,市人大常委会及相关单位今年将有序开展立法前的调研、论证等前期准备,为本届及下届人大立法作储备。
精打细磨 首部实体法规下月表决
获得地方立法权后,滁州市按照“最急需原则、最大关注度原则、最具地方特色原则”,着力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保护和改善民生,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列为取得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实体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列入立法计划后,市人大常委会即启动了立法程序,组织成立了立法工作起草小组,召开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立法协调会,制定立法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的分工职责。起草小组在针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的基础上,汇总整理并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条例草案,今年3月21日,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于4月12日、6月28日两次审议了该法规案。市人大常委会在每次审议征求意见阶段,均书面征求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厅、相关县区政府以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等诸方面意见建议,将法规案在人大网站对全社会公开。目前,条例草案表决建议稿已形成,拟于10月份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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