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前段时间,市民王女士看中了一套心仪的商品房,交了4万元定金,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后,却不料恰巧赶上房产新政出台。按照新政规定,王女士不符合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条件。无法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这让王女士的购房成本急剧上升,此时,王女士向开发商说明缘由,提出退回定金,解除合同,遭到拒绝,双方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弋江区法院民一庭法官肖迹介绍了该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2017年4月,原告王女士与被告某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一份,原告认购由被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套,双方就房屋面积,总价款、首付款支付日期及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等事宜进行了约定。此外,开发商售楼人员口头告知原告王女士首付款为总房价的30%,原告可向银行取得公积金组合贷款。
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购房定金40000元。认购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前往被告售楼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却被告知:因芜湖出台楼市新政策,原告王女士不符合办理条件,所以无法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余款需全部转为商业贷款。王女士认为因政策调整购房余款需全部商业贷款,将导致其履约成本急剧上升,对其不公平,遂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并返还定金。协商未果后,王女士诉请法院支持。
弋江区法院民一庭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共同订立,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结合该案案情,原告是在可以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条件下才与被告签订该认购协议,后因政策发生变化,原告无法办理组合贷款,导致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已实际无法继续履行,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肖迹解释说,由于认购协议书无法继续履行是因政策变化导致的,该变化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购协议解除后,被告应将原告支付的40000元定金返还给原告。
弋江区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宣判后,被告将40000元定金全部返还给了原告。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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