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部分
本报记者 殷常兴
去年5月8日早晨,渭城区建国路小学学生小琦(化名)在做早操时被玩闹的同学小王(化名)、小范(化名)撞到左耳上,致原患有耳膜穿孔的小琦病情加重,后经咸阳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残疾。事发后,小琦母亲刘女士多次找校方协谈未果(本报于2009年6月4日已详细报道了此事),遂将建国路小学小王、小范及监护人告上法院。昨日,记者了解到,秦都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建国路小学小王、小范及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目前刘女士接到判决书送达已过十五日,小琦仍未得到一分钱赔偿。
法院合议庭确认事实
秦都区人民法院合议庭根据庭审调查及采信的证据,确定以下事实:2009年5月8日早操时,建国路小学学生被告小王与小范在打闹过程中撞到原告小琦左耳上,致原告左耳受伤。随后原告之母刘女士将原告带到咸阳市中心医院诊疗,被诊断为:左耳鼓膜穿孔、重度感音神经性聋、内耳震荡伤。原告在咸阳市中心医院住院40天,出院后在西安西京医院、西安交大二附院检查,左耳未好转,后又住进咸阳市中心医院治疗,两次共住院53天。2009年8月14日,陕西咸阳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琦残疾程度为八级残疾;原告受伤后,被告建国路小学已付给原告2000元;被告小王、小范及监护人分别支付给原告1000元,共计4000元。另:2009年5月8日早操期间,建国路小学班主任杜某未随班到早操现场,原告小琦在2009年5月8日受伤前,左耳朵已有鼓膜穿孔之伤。
法院认为校方及玩闹的两学生应承担责任
秦都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小琦在2009年5月8日受伤前,左耳已有鼓膜穿孔之伤,被告小王、小范碰撞原告后致伤情加重,导致左耳残疾,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原告小琦系被告建国路小学学生,其在校期间,被告应尽到监护义务,但原告在学校组织做早操期间受伤致残,且该校原告班主任杜某并未按规定到操场进行看管,故被告建国路小学应承担监护不当之责,并承担原告因此人身受到的伤害赔偿之责。被告小王、小范在学校期间应当遵守校规校纪,认真做操,但他们却在打闹过程中撞到原告左耳上,致原告左耳受伤致残,其也应承担被告受伤之责并赔偿原告损失。鉴于被告小王、小范均系未成年人,故赔偿之责由监护人承担。
法院判决书已经下达
昨日,记者在刘女士手中见到秦都人民法院(2010)咸秦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
秦都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建国路小学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费用29928.86元(已扣除支付的2000元);被告小王及监护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费用30928.86元(已扣除支付的1000元);被告小范及监护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费用30928.86元(已扣除支付的1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及三被告各承担675元。
记者注意到,判决书说明,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秦都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日期为2010年3月16日。
刘女士告诉记者,是秦都人民法院维护了她孩子的合法利益,对法院的判决她感到满意。法院是3月28日将判决书送达给她,那么根据上诉期限今天已是4月18日,已超过上诉期15天的期限几天了,到现在,三方被告是否上诉也没有给她送达,女儿至今也没得到一分钱赔偿。刘女士说,如果三方没有上诉还拒付赔偿她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定为落下残疾的女儿讨回合法权益。
小琦能否顺利得到赔偿,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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