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宣城市中院成功调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依调处结果,上诉人金某、张某从当地政府获得1.2万元的经济补偿。
2008年上半年,金某、张某二人承包了郎溪县凌笪乡独山村团山水库养鱼。 2010年7月,当地连降暴雨,团山水库水位即将漫过圩埂,为避免对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凌笪乡政府对防汛工作提出 “排除一切可能存在的危险”的要求,村、组干部遂将团山水库泄洪口养鱼用的拦网予以拔除泄洪,及时排除了险情。与此同时,金、张二人养的鱼部分也随水流下泄。后金、张二人要求补偿未果,遂将村委会、村民组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逃鱼损失6万余元。一审法院以村、组负责人拔除拦网的行为系紧急避险为由驳回了金、张二人的诉讼请求。金、张二人不服,上诉至宣城市中院。
中院审理认为,村、组负责人拆除拦网的前提是基于防汛工作的需要,目的是为了清除阻水障碍物,防止因泄洪不畅引发洪灾,是为了保全水库下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牺牲少部分人的财产权益的行为,该行为本身并无过错,但由于防汛工作具有行政性、命令性特点,因此本案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拟裁定驳回金、张二人的起诉。考虑到金、张二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法官前往郎溪凌笪乡,组织乡村干部座谈,几经协调,乡政府同意补偿金某、张某二人1.2万元。 (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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