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郎溪县人民法院及时审结一起公司员工收受业务单位给付的回扣案。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判处该员工有期徒刑三年,并追缴犯罪所得9万元。
朱某于2013年12月到安徽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任业务员, 2014年2月16日任衡器车间主管,负责衡器项目策划、组建、设备采购工作。2014年2月28日,朱某代表某公司与常州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某公司”)签订《定作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86.3万元。 2014年3月13日,常州某公司以业务费的名义给付朱某9万元好处费。
案发后,朱某的家人多次向安徽某公司表示歉意,获得该公司的谅解。
·黄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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