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讯(宋国强)郎溪县人民法院日前及时审结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因债权人主张受偿的保证债务范围和强度超过了主债务合同的债务,其超出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2013年11月23日王某因资金需要,向杜某借款3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未记载利息内容。2015年2月25日,庄某某向杜某出具承诺书一份,约定在四个月内分期清偿款项合计达到50000元。到期后,王某、庄某某未能还款。
法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予以清偿。王某向杜某借款30000元,该借贷行为事实清楚,且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的借贷行为违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故杜某要求王某归还借款30000元,依法予以支持。庄某某于2015年2月25日向出借人杜某出具的承诺书,其内容应理解为对王某所借款项承担担保责任,由于出具的承诺书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庄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关于杜某主张庄某某应赔偿其20000元赔偿金的诉请,因保证债务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范围和强度不得超过主合同中的债务。杜某主张该20000元赔偿款系按照与王某口头约定的月利息2%计算而来,但是在王某出具给杜某的借条中并未书面约定利率及还款时间。因此,杜某向担保人庄某某所主张的该项20000元赔偿金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遂判决被告王某归还原告杜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庄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并驳回了杜某要求庄某某应赔偿其20000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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