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是郎溪县梅渚镇一家花炮厂老板,2012年初,季某雇佣村民陈某在其花炮厂内从事穿花炮引线工种,同年3月的一天,由于花炮引线着火,陈某的脸部、双手当场被烧伤。事故发生后季某第一时间将陈某送到南京等医院治疗,住院治疗的全部费用及治疗期间的双手植皮费用近20万元全部由季某承担。2014年,陈某向安徽某司法鉴定中心提出司法鉴定申请,鉴定结果证实陈某头部、面部损伤达九级伤残,右手损伤达九级伤残,出院后因赔偿问题长时间未能与季某达成协议发生纠纷,到司法所申请调解。
司法所受理纠纷后,第一时间走访了解当年事故发生的相关证人,调查了解事故发生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然后根据调查所得,认真仔细分析案情,抓住主要问题和要点,全面仔细地分析证据材料,进而取得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和依据,准备完善后,通知双方调解。
对于陈某受伤的事实,双方没有异议,但在伤残等赔偿费用方面,双方分歧较大。
了解情况后,司法所多次找双方谈话,就陈某方面,司法所针对其受伤程度,就正常赔偿标准当面给予计算,请陈某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要求赔偿数额,不能漫天要价。对季某,司法所从安全问题、伤者的实际情况等方面耐心做工作,经过多次调解,近日,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季某除承担陈某受伤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外,同时再一次性赔偿陈某伤残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车旅费及后期治疗费等各种损失共计75000元,双方今后不再以此发生纠纷。 ·韩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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