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在刑事审判中严厉打击侵害妇女的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发现,以下五类妇女容易被侵财侵色,成为犯罪案件的受害人。
农村留守妇女的人身财产安全易受到侵害。农村留守妇女是农村的主流人群,农村治安状况相对薄弱,农民居住又相对分散,以单身农村中、老年妇女为目标,实施抢劫、强奸、盗窃、诈骗的犯罪案件近年来明显增多。
挎包女性或戴金银首饰的女性容易成为“两抢”犯罪的侵害目标。女性爱时尚和便捷,喜欢挎包外出;女性爱美,喜欢戴金项链、金耳环、金手镯等首饰。她们的挎包、钱包、首饰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抢夺对象。 2012年以来审结的9起抢夺案件中,有3起是抢夺金项链的,其中1起抢夺罪中的2名被告人因抢夺黄金项链作案8起,价值68639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分别被处罚金8万元。
智障妇女易被性侵害。在侵害妇女性权益的刑事犯罪中,针对患有精神疾病、弱智妇女的性侵犯案件占有一定比重,尤其在农村。由于她们不具备正常的辨别是非能力,受到性侵犯时,处于无性防卫能力或仅有部分性防卫能力的状态,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该区法院2012年审结的9起强奸犯罪案件中,有2起案件被害人是智障妇女。
农村未成年少女成为被拐卖、强奸、猥亵的对象。因为生理、心理发育的不成熟,缺乏相应的监管或生活上的一些不良习气,未成年少女容易成为性犯罪的侵害对象。在遭遇危险时,她们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往往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严重危害,对社会的危害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如宣州区一大龄农村男青年“买”了一个12岁的云南籍“老婆”,以夫妻名义同居,致该女童未满14周岁就分娩产女,后该男子被以拐卖儿童、强奸两项罪名合并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夜总会、酒吧等娱乐场所从业的年轻女性易被性侵害。娱乐场所的年轻女性,有不少来自农村地区。她们下班迟,单独行走的机会多,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侵财侵色目标。有些娱乐场所有“涉黄”服务,人们容易产生“娱乐场所工作的女性生活作风不严谨”的错误认识,进而对她们实施性侵害。2012年审结的9起强奸犯罪案件中,有4起案件的被害人即是娱乐场所的从业女性。 通讯员 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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