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上说了要减免残疾人的水电费,为什么我们这里没有执行呢? ”近日,宣城市宣州区古泉镇一位残疾人家属给本报来信反映,残疾人保障条例上关于减免水电费的规定在当地并未落实。
据了解,这项去年开始实施的规定为,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减免贫困残疾人家庭生活使用的水、电、燃气、电话和有线电视收视等费用。但记者调查发现,全省很多地区都没有全面落实这一政策,除了地方财政有限外,法律界人士表示,法规条例缺少必要的处罚措施也是原因之一。
读者徐必荣家住古泉镇九联社区,家中45岁的儿子自小就是聋哑人,并被评残定为二级残疾。目前,儿子已经单独立户,也享受了村里的低保,但每个月的不菲的水电费却着实让徐必荣吃不消。 “儿子无能力承担,只好我和老伴两人代缴。但我和老伴都七十多岁了,体弱多病,也负担不起。 ”
最近,徐必荣无意中发现了残疾人保障条例上第三十八条关于减免水电费的这项规定后,便兴冲冲地拿着儿子的残疾证等材料找到了当地供电所。但供电所的人却告诉他,供电部门并没有类似规定。这让他很失望。
记者13日上午就此联系了宣城市宣州区残联,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知道由此规定,但并没有接到上面的通知,“暂时没有落实,残联也不好多问”。宣城市残联接受采访时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对于省里的这项规定,记者发现,目前除合肥、马鞍山、芜湖等地对减免有具体规定外,安徽省大部分地区并未就此作出详细规定。宣城市等地方的残疾人优待办法也多是“鼓励减免”。
安徽省残联维权处一位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省里的这项条例由地方制定配套办法,但目前很多地市因为财力问题并未作出具体规定,省残联已经在和地方有关部门协调此事,争取早日落实到具体措施上。
“法规政策好,还要落实好。 ”徐必荣在信中表达了自己的期待,希望残疾人保障条例能真正落实到基层,给贫困残疾人群体强有力的优待支持。
对于此项规定,有法律界人士表示,经过省人大讨论通过的条例具有强制性,有关政府部门必须积极落实。
本报法律顾问韩宝律师认为,一些条例法规应该对法律责任予以详细明确,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予以处罚,这样才能更具操作性。 “如果仅仅是一种倡导性的条例,地方政府在执行力度上将大打折扣。 ”
本报记者陆杨
新闻推荐
本报讯 被告人曹某系宿州市埇桥区褚兰镇冯楼村农民。 2013年5月9日上午,曹某在自家门口因琐事与村民海某争吵。争吵中,曹欲往海某嘴上抹粪便,海躲闪后退时不慎仰面倒地,脑后流血不止,因颅脑损伤死亡。...
宣城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宣城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