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被法院采纳,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板上钉钉的债权未能得到法律保护,让债权人吃惊不已。近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审结一起返还保证金纠纷案,因权利人疏于行使权利以致债权“睡眠”,判决驳回了债权人吴某的诉讼请求。
吴某诉称,2009年8月,亚某公司以与吴某合作销售汽车为由,收取吴某保证金1万元,但事后双方一直未就汽车销售达成协议,也没有实际履行销售行为。自2010年至今,吴某多次找到亚某公司要求返还1万元保证金遭到拒绝返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亚某公司立即返还保证金。
亚某辩称:吴某诉称其与亚某公司准备合作从事汽车销售业务,但无任何合作协议,收取吴某保证金1万元的邹某时任亚某公司总经理,现已离职,与公司无关。且保证金交付时间为2009年,吴某无证据证明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向亚某公司催讨过保证金,其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
经审查:收款人邹某收取吴某保证金1万元时系亚某公司总经理,其以公司名义收取上述款项并出具收据加盖亚某公司业务印章,吴某有理由相信其系代表亚某公司所为。此后邹某虽然离职,但由此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亚某公司承担。但亚某公司在收取吴某保证金后,双方一直未达成汽车销售方面的协议,合同未缔约成功,双方也未对该保证金的处理作出补充约定。故吴某要求亚某公司返还保证金的权利,受法律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限制。根据吴某陈述其于2010年底即已确信无法缔约,自此返还保证金的请求权产生,诉讼时效应自2011年1月1日起算。吴某于2014年11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权利,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自2011年1月1日后的两年内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其诉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该债权成为自然之债,不受法律保护。遂作出前述判决。
·司佳云·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根据其时效的长短和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分为短期诉讼时效 (少于2年)和长期诉讼时效(2-20年),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本案中吴某的债权受法律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限制。
法官在此提醒,公民根据各自债权的性质,密切关注自己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在自己的债权受到侵害时,应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否则则有可能其合法权益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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