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三,爬敬亭山”本是踏青出行,却因参加促销活动争抢黄金项链,摔伤致残。近期,宣州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意见,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等3家赔偿金某各项损失合计67000元。
2014年4月5日下午,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在宣州市敬亭山牌坊广场举办手机促销活动,金某到现场参加活动,促销人员在台上向观众抛洒金项链,金某在与他人争抢过程中受伤,该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金某一纸诉状将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92002元。诉讼中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申请将该次活动的实际承办单位某管理会和某电视报社追加为共同被告,并要求两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某管理会、某电视报社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负有保障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在第三人侵权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其安全保障能力和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责任。金某因无法确定的第三人争抢受伤,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3家应该承担补充责任,最终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双方自愿达成上述调解意见。
·黄欢何珺·
法官提醒:
随着城市商业日趋繁荣,各种商品促销、商业演出和节庆日大型活动越来越多。市民在参加活动时应遵守秩序,更要注意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尤其是老年人,尽量避免到拥挤的场所去,防止发生意外。而作为商业活动的组织者应充分评估现场可能出现的危险,做好安全保障措施,保护好活动现场参与者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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