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人尹嘉2013年4月23日驾驶浙J023H7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从安徽省往浙江省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G50沪渝高速224KM+500M(下行线)处,因未确保安全驾驶,导致车辆失控碰撞前方路面一大铁块(不知来源),造成浙J023H7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合计损失22588.89元。浙J023H7号车在安盛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综合险,被保险人为洪文斌。 2013年9月3日,安盛保险公司赔付洪文斌车辆损失21350元,取得以被保险人洪文斌的名义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后,将G50沪渝高速224KM+500M段所属的宣广高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宣广高速公司赔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尹嘉驾驶浙J023H7号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即与宣广高速公司形成了有偿使用高速公路合同关系,宣广高速公司未尽到道路畅通职责,驾驶员在高速行驶中未确保安全驾驶,对于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据此,法院判决宣广高速公司直接向安盛保险浙江公司履行50%赔偿责任。 ·杨惠红余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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