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米娜与孙大海(均系化名)于1999年5月登记结婚。一年后生育一子,取名为孙小海。后来,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03年9月7日协议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米娜,而孙大海则按月向米娜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后来,孙大海又结识了王某,于2004年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从此就不再支付孙小海的生活费。米娜多次索要未果后,一气之下,把孩子的姓名改成了米小海。孙大海知道后,十分生气,要求米娜把孩子的姓名改回来,但米娜不答应,于是闹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米娜恢复孩子的婚生原名,同时,也责令孙大海继续支付抚养费。
[律师解读]
未满10周岁的孩子因生理、心理方面的不成熟,在表达自身意志方面尚存在一定的障碍,应由父母的合意来代替其自身的意志,行使民事权利。其姓名一般是出生后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而确定的,因此,当父母离婚后,也应当经过双方协商后再更改子女的姓名。
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在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同意下,可以更改孩子姓名,不需要通知另一方。(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 吴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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