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的儿子与小伙伴一起游泳时溺亡,伤心的父母将儿子的两名同伴及其法定代理人告上法庭。两名未成年同伴是否担责,成为案件焦点。 9月4日,记者从滁州获悉,该案经法院二审,给出了答案。
2012年7月25日下午约2点,家住滁州市定远县永康镇一村庄的小瑞,与三个小伙伴来到村子东侧的河里游泳。小瑞16岁,三个小伙伴分别为17岁的小波、14岁的小闻和12岁的小宝。游泳过程中,小瑞突然发现14岁的小闻和12岁的小宝掉进深水坑。小瑞慌忙上前施救,欲拉住小闻的肩膀。但因水深,未能救上来。小瑞惊慌失措地跑到家中,告诉了自己的父亲。听到儿子的讲述,父亲老瑞让儿子与小波去喊村庄其他人,自己慌忙骑自行车赶往出事地点。直到许多村民赶到,共同努力才将14岁的小闻和12岁的小宝救上岸。因溺水时间过长,小闻与小宝经抢救无效,不幸溺水死亡。
溺水事件发生后,小宝的父母认为儿子的溺水死亡,小瑞与小波负有一定的责任。于是,将小瑞与小波告上了法庭。因两人均系未成年,小瑞与小波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被一并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小瑞四人相约一起至河内游泳,每一个人都应当根据客观情况,对其他同游人承担合理安全注意附随义务。小瑞与小波在险情发生时未尽呼救等合理安全注意附随义务,致使小宝未得到及时救助,应对事故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因小瑞和小波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小宝虽系农业户口,生前系定远县定城镇一中学的寄宿生,小宝父母提出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标准计算,法院予以采纳。一审判决:小瑞与小波的法定代理人,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误工费计392845.10元的20%即78569元及精神抚慰金15000元,合计93569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小宝的父母认为,小瑞与小波年龄大,儿子系跟俩人玩,俩人应负有照顾和遇到危险进行救助的义务,被告方承担20%的赔偿份额过低,应按30%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而被告方则上诉称,小瑞、小波积极施救,并喊人救助,俩人尽到了合理安全注意的附随义务。本案属意外事件,对小宝的死亡,俩人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后认为,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应当由其监护人负责,若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行监护职责不力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小宝的死亡系父母未尽到应尽的监护、教育责任和小宝自身疏忽造成。小瑞、小波均系未成年人,在溺水发生后进行了相应施救。施救未果后,俩人跑到小瑞家中告诉小瑞的父亲,其已尽合理救助义务,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从公平的原则及互助出发,小瑞、小波应当给予小宝父母适当补偿。因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根据实际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酌定俩人给付补偿金额每人10000元。小瑞、小波系未成年人,其应给付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代为承担。
·王忠良夏根本报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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