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了,定远县国土局不给张某合法转让来的土地办理土地使用证,理由是这块土地不是竞拍来的,而是原土地使用权所有者跟张某私下签订的转让协议。这个解释让张某非常不服。
4月23日,张某来到本报办公室,讲述了他八年来往返于定远县国土局以及各部门间的办证经过。
张某是定远县食品公司池河食品中心站红山食品站的正式职工,2002年6月,定远县政府批复同意该站破产,破产政策按照定远县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属企业破产工作的意见》执行,该意见对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理作了如下规定:原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可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企业破产清算组组织出让,变现资金设立破产资金专户,首先用于企业未参加养老、医疗社会保险的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费和医疗费,其次用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
受池河食品中心站破产清算组委托,2003年7月、9月,安徽银河拍卖公司两次对红山食品站的土地、房屋进行拍卖,但两次均未成功。 2006年9月,为弥补安置资金不足,定远县食品公司将红山食品站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张某,价格为8万元,双方签署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协议签署后,张某拿着协议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却被告知无法办理,理由是这份转让协议不是经过公开竞拍后签订的,不符合相关文件精神。
就此问题,记者联系了定远县国土局拂晓国土所高宏权所长,他说确有此事,不能办证的理由是该地块的转让未经过公开拍卖,手续不合规范。
对此答复,张某无法认同,他认为,定远县委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并未要求一定要公开拍卖,况且,此地块已经公开拍卖两次均未卖掉,自己是按照拍卖价格购买的,并和定远县食品公司签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完全合理合法,国土局理应给自己办证。
本报法律顾问韩宝律师认为,张某和食品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此协议应被视为合法有效的。张某可以去法院起诉食品公司,主张此合同合法有效,然后拿着法院的判决去国土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本报记者 胡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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