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酒店后堂发包给大厨,大厨又雇请厨房的勤杂人员,酒店与大厨所雇人员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近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确认了酒店与大厨所雇人员的事实劳动关系。
经查, 2010年8月8日,刘某受聘到凤阳一酒店,从事后堂勤杂工工作,月工资9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9月19日,刘某在工作中因一氧化碳中毒后双方发生争议,刘某向凤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了其的仲裁请求。该酒店不服,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定酒店与刘某之间系雇佣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系该酒店大厨所聘用,在后堂做勤杂工,酒店虽未与刘某签订合同,但双方主体资格均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且刘某已按月领取900元的劳动报酬,遵守酒店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并接受管理和监督,与酒店之间形成了一种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张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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